返回河北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沧州市东光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办事指南 >  正文
中共东光县委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
2006-04-19 17:39  文章来源:沧州市东光县商务之窗
文章类型:摘编  内容分类:新闻

 
中共东光县委
东光县人民政府
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

(2002年9月20日)
 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“开放兴县”战略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,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,加快建设经济强县步伐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 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(指东光县以外的投资商,下同)在我县指定的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。
  第三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(指固定资产投资,外汇投资按当时汇率折算,下同)以上的项目,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的各种费用(简称土地费用,下同)中,向上级报批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(简称基本费用,下同)可延缓到生产经营3年之后缴纳,暂由地方财政给予垫付;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第四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第五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70%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第六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。投资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
  第七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独资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5%的奖励。
  第八条 对国内外客商控股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%的奖励。
  第九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由本地企业控股的企业(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%,下同)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
  第十条 对投资额巨大或高科技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本政策没有涉及的方面,可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。
  第十一条 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项目成功者,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贡献率,按客商投资额的0.5%—1%拨付招商经费,资金由受益的县、乡财政支付。
 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0日前,由县招商局审查汇总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有关材料,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,报县对内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于1月底前将奖金兑现到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。
  第十三条 县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、新上项目,参照此优惠政策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执行。
 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东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 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网站管理: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: 吴 博 电话: 010-65198950 Email: 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内容组织: 河北省商务厅 联系人: 丁 铎 电话: 0311-87909970 Email: 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技术支持: 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: 王殿宁 电话: 010-51651200-688 Email: 技术支持人员邮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