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中共东光县委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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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4-19 17:39 文章来源:沧州市东光县商务之窗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新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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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东光县委 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(2002年9月20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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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“开放兴县”战略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,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,加快建设经济强县步伐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(指东光县以外的投资商,下同)在我县指定的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。 第三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(指固定资产投资,外汇投资按当时汇率折算,下同)以上的项目,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的各种费用(简称土地费用,下同)中,向上级报批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(简称基本费用,下同)可延缓到生产经营3年之后缴纳,暂由地方财政给予垫付;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 第四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 第五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70%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 第六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。投资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 第七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独资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5%的奖励。 第八条 对国内外客商控股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%的奖励。 第九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由本地企业控股的企业(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%,下同)的财政奖励政策。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 第十条 对投资额巨大或高科技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本政策没有涉及的方面,可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。 第十一条 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项目成功者,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贡献率,按客商投资额的0.5%—1%拨付招商经费,资金由受益的县、乡财政支付。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0日前,由县招商局审查汇总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有关材料,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,报县对内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于1月底前将奖金兑现到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。 第十三条 县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、新上项目,参照此优惠政策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执行。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东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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